济南代理记账公司介绍税务中经常被忽视的问题有哪些?
2024-05-28 09:54:29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会面临许多涉税问题,有些问题是我们经常遇到但又往往被忽视的,如果处理不当就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今天济南代理记账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一下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最容易忽视的三个涉税问题。
忽视点一: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常常涉及到因为销售货物出租或出借包装物而收取押金,但是很多押金往往是一年甚至几年都没有退还。这时候,对于收取押金的企业来说,财务会把这些款项记入“其他应付款”,这里面就暗藏着税收风险。政策依据:根据国税函(2004)827号文相关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简单来说,超过一年不退的押金要被征税。
忽视点二: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企业销售不同时段购进的固定资产,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不一样的。忽视了这点,就会有税收风险。
政策依据:
1、对于公司已经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含可以享受抵扣,但企业没有抵扣),在销售处理的时候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忽视点三:变更税务登记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在变更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在变更后抵扣呢?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文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忽视点一: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常常涉及到因为销售货物出租或出借包装物而收取押金,但是很多押金往往是一年甚至几年都没有退还。这时候,对于收取押金的企业来说,财务会把这些款项记入“其他应付款”,这里面就暗藏着税收风险。政策依据:根据国税函(2004)827号文相关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简单来说,超过一年不退的押金要被征税。
忽视点二: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企业销售不同时段购进的固定资产,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不一样的。忽视了这点,就会有税收风险。
政策依据:
1、对于公司已经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含可以享受抵扣,但企业没有抵扣),在销售处理的时候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忽视点三:变更税务登记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在变更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在变更后抵扣呢?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文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